2005年9月28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七版:援手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法官析案
  适用法律不恰当 遭受损失难赔偿
    案例实录:2005年6月8日,杭州某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浙江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立即支付购买混凝土的货款50万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8万元。而被告对支付50万元的请求没有异议,但认为8万元逾期利息损失的赔偿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因为双方在买卖合同中曾就逾期付款违约金作了约定,即按未付款项的千分之三计付,故即使原告要主张损失,也只能根据合同约定主张50万元未付款项的千分之三即1500元。对此,原告认为双方合同中对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过低,而原告实际造成的资金周转方面的损失(参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还不止8万元。
    处理结果: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50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500元。
    法官点评:在约定违约金作为违约损害赔偿的一种计算方法后,一旦违约事实发生,非违约方因此遭受的实际损失,既不能同时请求支付违约金和要求赔偿损失,也不能先考虑请求支付违约金再根据实际损失来弥补不足部分,而只能根据约定违约金来计算损失,实际损失则可以作为一个参考,以判断约定违约金是否过低或过高,再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法院来决定予以适当地增加或减少。
    这是因为:1、按合同的规定支付违约金是合同法规范的性质所决定的,也是合同自由原则的具体体现。合同法主要是任意性的法律,这种任意性的特点表现荽鎬逰?殄在合同法的规定大都可以由当事人双方通过约定加以改变,当事人的约定具有优先于法律规定而适用的效力。也就是说,有约定的,首先依约定,没有约定的,才依法律规定,除非约定无效或被撤销。同时,约定对于当事人而言,也有限制当事人责任的功能。如果允许非违约人任意选择,则必然使约定违约金的法律规范目的落空。2、我国的立法规定和司法实践,也表明约定违约金的适用具有排他性。现行的《合同法》第114条为了避免约定的违约金过低或过高,从公平角度出发,该条规定了当事人有权向法院申请予以适当增减。当然,适用此条的前提是约定违约金与实际损失相差悬殊和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而适用的结果则只能在约定与实际损失之间,至少不能无视已有的约定,造成约定有与没有一个样,从而产生新的不公平。约定违约金作为一种违约的补救方式及赔偿额的预定,具有损害赔偿所不具有的简便易行的特点。约定违约金的适用,避免了损害赔偿方式适用中常常遇到的计算损失的范围和举证的困难,从而节约诉讼成本,提高了诉讼效率。
    本案原告的实际损失如果远远大于约定的违约金,则原告应该根据现行合同法的规定,申请法院增加违约金的数额,以最大程度弥补自己的损失,可以说法律已经设计了此种情形下原告的权利救济途径。现在原告偏要主张法定损失而弃约定违约金条款而不用,实际上是选择了错误途径主张权利,当然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运费约定不明确 双方交易破习惯
    案情实录:某煤炭公司与某毛纺织公司素有煤炭购销业务往来。2004年4月28日,双方协商一致:退回煤炭750吨。但现无证据证明煤炭有质量问题或其它原因。按双方交易习惯,煤炭的运费一直由被告某毛纺织公司承担,先由原告垫付,最后与货款一并结算。现双方对该煤炭的来回运费应由谁承担产生争议。
    处理结果:庭审中,原告认为按交易习惯该煤炭的运费应由被告承担,退煤的运费可由其负担;被告认为该煤炭因有质量问题退回,故送煤和退煤的运费均应由原告负担。法院判决由双方各分担一半。
    法官点评:在审理中,对该争议处理有三种意见:1、来回运费均应由煤炭公司承担。尽管本案现无证据证明退回的煤炭有质量问题,但该煤炭退回和再另行送货的情况属实,因此毛纺织公司没有收到符合合同要求的煤炭,未能实现合同目的。故从实现合同目的上讲,来回运费应由煤炭公司承担。2、由煤炭公司承担运费的四分之一,毛纺织公司承担四分之三。因为根据双方交易习惯和约定,送煤的运费由毛纺织公司负担。该煤炭无特殊约定,故其运送的费用应由毛纺织公司承担,退回的运费由双方分担,因此煤炭公司承担总费用的四分之一,毛纺织公司承担四分之三。3、来回运费由双方分担,各承担一半。
    承办法官赞同第三种意见。750吨煤炭的运费,按双方约定为每吨15元计算,来回费用为11250元。现毛纺织公司无证据证明该煤炭有质量问题,双方也均未提供关于该煤炭退回后运费如何负担的证据。因此,在无证据证明双方有明确约定、一方有明显过错的的情况下,双方协商一致退煤,没有约定该煤炭来回运费负担问题的,应依据公平原则,由双方分担运费为妥。
    本期点评杭州萧山区法院法官 诸灿祥 封峰